市议会 议会功能 议会权限

议会权限

议决权

决定自治团体或议会本身议事的权限。 根据此议决权制定、改正和废除条例,审议、确定、承认预算案和结算等,根据法令和条例审议、议决属于地方议会权限的事项和重要政策。我国的地方议会议决权的范围采纳有限的列举主义。这是说没有在法令或条例规定的事项,不是议会的议决对象。地方议会的议决事项可分为根据地方自治法第35条第1项规定的10个议决事项、根据地方自治法令或其他法令需要通过地方议会决议的事项、根据该自治团体的条例需要通过地方议会议决的事项。

行政监视权

地方议会作为居民的代表机关,有权利监视和控制地方自治团体的行政执行状态。 地方议会的监视和控制权由对地方行政事务的监查权和调查权来具体化。此外,还由团体长或辅助机关(公务员)的出席答辩要求,资料要求,报告要求等执行监视功能。

自律权

是指地方议会的组织和运营,不受国家或执行机关等外部机关的干预或干涉,自行规律的权限。 例如,会议规则的制定权、会议的开闭及会期的决定权、秩序维护权、议员的惩戒及资格审查权、议长和副议长不信任权、内部组织权等。

选举权

地方议会根据选举也可以决定议事。 此选举权分为对议会内部组织构成员的选举权和根据地方自治法令以外的法令和该地方自治团体条例等赋予的选举权。地方议会行驶选任权的例子有选任结算检查委员。此外,团体长选任地方自治团体的各类委员会的组成委员时,根据法令或条例要求地方议会推存一部分时,可以推存。

请愿处理权

地方议会作为居民的代表机关,当居民的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时,可要求救济,还可以要求改正公务员的违法行为等。有权受理并处理有地方议会议员1人以上介绍提出的请愿。

意见表明权

地方议会作为居民的代表机关,为自治团体的公共利益,有权对该自治团体的执行机关、中央政府,其他自治团体,其他公共、民间团体等提出意见 意见表明权可以说是对地方议会的议决权和监视权的补充和附加的权限。

报告及资料要求权

为了监视执行机关的事务,顺利审查案件,地方议会有权监查和调查,并要求团体长提出与案件审查有直接关联的资料。议会的资料提出要求至少要在提出日3天前进行。

出席要求权及质问权

为了在本会员或委员会,提出对行政事务执行或案件审查相关的质疑或质问,有权要求团体长或有关公务员出席。即使地方议会在休会、闭会中,也可以通过“书面质问”制度对自治团体的行政进行质问并得到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