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议会 议会功能 议会运营

议会运营

会期以及召集

议会运营分为本会议及特别委员会, 第1次定期会议在每年7月1日,第2次定期会议在每年11月20日举办。会期把第1次和第2次定期会议加起来限定在40天以内。 在45天中,有市长或1/3以上在籍议员要求时可举行临时会议。会期要在15天以内,并在集会5天前由议长公告,市长要事先公布在议会讨论的提案。

本会议

作为最终决定议会议事的会议,1/3以上在籍议员出席时开始。除了特别情况以外,有过半数的在籍议员出席和过半数的出席议员赞成时议决。 会议以公开为原则,但有3人以上议员提议,出席议员2/3以上赞成或议长认定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秩序有必要时,可以不公开。

特别委员会

为临时审查特定案件,通过本会议议决设置,有委员长或1/3以上在籍委员要求时开会。在45天中,有市长或1/3以上在籍议员要求时可举行临时会议。会期要在15天以内,并在集会5天前由议长公告,主要提出预算案处理及结算承认、行政事务监查、审查条例、信访审查等特定案件时,构成后审查。